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法院為重整裁定後,應即公告左列事項:
-
一、重整裁定之主文及其年、月、日。
-
二、重整監督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址或處所。
-
三、第二百八十九條所定期間、期日及場所。
-
四、公司債權人及持有無記名股票之股東怠於申報權利時,其法律效果。
-
-
法院對於重整監督人、重整人、公司、已知之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仍應將前項裁定及所列各事項,以書面送達之。
-
法院於前項裁定送達公司時,應派書記官於公司帳簿,記明截止意旨、簽名、蓋章,並作成節略,載明帳簿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