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重整之聲請:
    1. 一、聲請程序不合者。但可以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
    2. 二、公司未依本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者。
    3. 三、聲請事項有不實者。
    4. 四、公司經宣告破產已確定者。
    5. 五、公司依破產法所為之和解決議已確定者。
    6. 六、公司已解散者。
    7. 七、公司營業狀況,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無經營價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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