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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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之聲請,應由聲請人以書狀連同副本三份向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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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書狀應載明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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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聲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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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姓名、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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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聲請之原因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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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所營事業及業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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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之資產負債、損益及其他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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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於公司重整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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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為聲請時,應由代表公司之董事,檢同董事會議事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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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或債權人為聲請時,應檢同釋明其資格之文件,對第二項第四、第五兩款之事項,得免予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