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者,法院得依左列關係人之一之聲請,裁定准予重整:
    1. 一、董事會。
    2. 二、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3. 三、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2. 董事會為前項聲請,應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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