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董事會應備置認股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種類、金額及其住所或居所,簽名、蓋章:
    1. 一、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一百三十條之事項。
    2. 二、原定股份總數,或增加資本後股份總數中已發行之數額及其金額。
    3. 三、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款之事項。
    4. 四、股款繳納日期。
  2.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除在前項認股書加記證券管理機關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外,並應將前項各款事項,於證券管理機關核准通知到達後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並發行之。但營業報告、財產目錄、議事錄、承銷或代銷機構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
  3. 超過前項期限仍須公開發行時,應重行申請。
  4. 認股人以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股票者,免填第一項之認股書。
  5.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認股書者,由證券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所備認股書有虛偽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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