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由原有股東及員、工全部認足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外,應將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核准,公開發行:
    1. 一、公司名稱。
    2. 二、原定股份總數、已發行數額及金額。
    3. 三、發行新股總額、每股金額及其他發行條件。
    4. 四、最近三年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所編造之各項表冊;開業不及三年者,所有開業年度之各項表冊;申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另送上半年之資產負債表。
    5. 五、營業計畫書。
    6. 六、發行特別股者,其種類、股數、每股金額及第一百五十七條各款事項。
    7. 七、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8. 八、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9. 九、發行新股決議之議事錄。
    10. 十、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2. 公司就前項各款事項有變更時,應即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更正;公司負責人不為申請更正者;由證券管理機關各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3.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第七款、第八款,由律師查核簽證。
  4.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對於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五項之發行新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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