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申請經核准後,董事會應於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備就公司債應募書,附載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事項,加記核准之證券管理機關與年、月、日、文號,並同時將其公告,開始募集。但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營業報告書、財產目錄,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之約定事項,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之證明文件,第十九款之議事錄等事項,得免予公告。
  2. 超過前項期限未開始募集而仍須募集者,應重行申請。
  3.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應募書者,由證券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所備應募書有虛偽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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