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以章程訂明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於股東。
  2. 前項分派股息之金額,得以預付股息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資產項下,公司開始營業後,每屆分派股息及紅利超過已收資本總額百分之六時,應以其超過之金額扣抵沖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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