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2. 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聲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時,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