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之。
  2. 每屆第一次董事會應於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集之。但董事係於上屆董事任滿前改選者,應於上屆董事任滿後十五日內召集之。
  3. 第一次董事會之召集,出席之董事未達選舉常務董事或董事長之最低出席人數時,原召集人應於十五日內繼續召集,並得適用第二百零六條之決議方法選舉之。
  4. 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未在第二項、第三項限期內召集董事會時,得由五分之一以上當選之董事報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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