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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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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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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章,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
議事錄應與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規定,不保存議事錄、股東出席簽名簿及代表出席委託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有虛偽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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