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2.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3.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4. 董事或監察人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不能依本法之規定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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