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1.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2.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2.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營業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召集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3.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集期限之規定時,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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