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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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名簿應編號記載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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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股東之本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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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股東之股數及其股票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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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給股票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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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行無記名股票者,應記載其股數、號數及發行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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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行特別股者,並應註明特別種類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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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資料得以附表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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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公司之董事,應將股東名簿備置於本公司或其指定之股務代理機構,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所備股東名簿有虛偽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