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
  2.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發行股票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發行外,各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期滿仍未發行者,再責令限期發行,各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期滿仍未發行者,得繼續責令限期發行,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至發行股票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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