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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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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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但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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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之最低資本總額,得由主管機關分別性質,斟酌情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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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其股票應公開發行。但公營事業股票之公開發行,應由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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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之出資,除發起人之出資及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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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