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發起人應備認股書,載明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事項,並加記證券管理機關核准文號及年、月、日,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及其住所或居所,簽名、蓋章。
  2. 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者,認股人應於認股書註明認繳之金額。
  3. 發起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認股書者,由證券管理機關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認股書有虛偽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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