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
對前項所為檢查有妨礙行為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對於資產負債表或財產目錄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
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
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清算人遇有股東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