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
    1.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2.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3. 三、股東全體之同意。
    4. 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5. 五、與他公司合併。
    6. 六、破產。
    7.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2.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得經全體或一部股東之同意繼續經營,其不同意者視為退股。
  3. 第一項第四款得加入新股東繼續經營。
  4. 因前二項情形而繼續經營時,應變更章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