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撤銷其經理人登記:
    1.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3. 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4.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5. 五、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6. 六、限制行為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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