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公司負責人不得妨礙或拒絕。
  2. 公司負責人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者,各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連續妨礙或拒絕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
  3.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派員檢查時,得視需要選任會計師或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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