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
  2. 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除公營事業外,並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3. 前項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4. 第一項書表,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時,各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妨礙、拒絕前項查核或逾期不申報時,各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對於表冊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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