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
-
二、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
-
三、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
-
-
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前項投資總額。
-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