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1.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
    2. 二、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
    3. 三、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
  2. 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前項投資總額。
  3.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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