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認購(售)權證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20067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附表七、第7點附表七之一,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1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申請交易議約型認購(售)權證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檢送相關資料予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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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中心出具同意其議約型認購(售)權證交易契約之文件後,證券商應將該認購(售)權證之基本資料等資訊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該權證履約、到期或解約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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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於取得本中心出具同意函之次一營業日前,應向本中心繳納審查費,其費率標準按每一議約型認購(售)權證申請案之契約總金額收取如下:
- 三億元以下部分為百分之0點0三(每百萬元收取三百元);超過三億元至五億元部分為百分之0點0二(每百萬元收取二百元);超過五億元部分為百分之0點0一(每百萬元收取一百元)。依上述費率計算之金額若低於五千元者,以五千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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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於議約型認購(售)權證到期前五個營業日或與投資人解約後次一營業日應向本中心書面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