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6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監字第11204016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112年7月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3869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之當日沖銷成交量占總成交量比率明顯過高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從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起)之當日沖銷成交量占最近六個營業日(從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起)總成交量比率超過百分之六十。
    2. 二、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當日沖銷成交量占該日總成交量比率超過百分之六十。
  2.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日成交量,不納入前項標準之計算。
    2. 二、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前項標準。
    3. 三、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1. (一)週轉率未超過百分之五。
      2. (二)成交金額未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3. (三)當日沖銷成交量未超過五千交易單位。
    4. 四、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當日之前五個營業日已依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其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之當日沖銷成交量未超過最近五個營業日(從當日之前二個營業日起)之各日當日沖銷成交量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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