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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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三十二,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項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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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項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及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價差達新臺幣五十元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