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6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監字第11204016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112年7月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3869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券資比明顯放大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 二、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之券資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同時符合下列二項條件:
      1. (一)融資使用率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2. (二)融券使用率百分之十五以上。
    3. 三、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之券資比較最近六個營業日(從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起)之最低券資比放大四倍以上。
  2.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不納入前項標準之計算。
    2. 二、有價證券在計算前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收盤價或收盤指數漲跌百分比時,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3. 三、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種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4. 四、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倍以上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5. 五、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券資比低於當日之前二個營業日之券資比。
    6. 六、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溢(折)價百分比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1. (一)未超過百分之十。
      2. (二)與前項所達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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