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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量比率過高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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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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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量比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每一分支機構得另增加百分之一,合計不得超逾百分之三十五),並逾五百交易單位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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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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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不納入前項標準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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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轉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不適用前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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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價證券或指數在計算前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收盤價或收盤指數漲跌百分比時,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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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種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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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倍以上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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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溢(折)價百分比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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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超過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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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前項所達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