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5779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4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32342號函)

所有條文

  1. 槓桿交易商與交易相對人從事臺股股權相關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其得連結標的資產範圍以下列為限:
    1. 一、得為發行上市櫃認購(售)權證標的或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櫃股票。但交易相對人為一般客戶者,其標的資產範圍須為認購(售)權證標的之上市櫃股票。
    2. 二、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3. 三、臺灣存託憑證。
    4. 四、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本中心公布之各類指數。
    5. 五、已上市櫃屆滿五個交易日之轉(交)換公司債。
    6. 六、公開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7. 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各類期貨或選擇權契約。
    8. 八、上述得連結標的之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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