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5779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4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32342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規則所稱專業客戶,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一、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
    2. 二、高淨值投資法人:係指經書面向槓桿交易商申請,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法人。
      1. (一)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資產超過新臺幣二百億元者。
      2. (二)設有投資專責單位,並配置適任專業人員,且該單位主管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 1.曾於金融、證券、期貨或保險機構從事金融商品投資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2. 2.金融商品投資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3. 3.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商品投資專業知識及管理經驗,可健全有效管理投資部門業務者。
      3. (三)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持有有價證券部位或衍生性金融商品投資組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4. (四)內部控制制度具有合適投資程序及風險管理措施。
    3. 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槓桿交易商申請為專業客戶之法人或基金:
      1. (一)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一億元。
      2. (二)經客戶授權辦理交易之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
      3. (三)客戶充分了解槓桿交易商與專業客戶進行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得免除之責任後,同意簽署為專業客戶。
    4.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槓桿交易商申請為專業客戶之自然人:
      1. (一)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交易金額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且於該槓桿交易商之交易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2. (二)客戶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
      3. (三)客戶充分了解槓桿交易商與專業客戶進行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得免除之責任後,同意簽署為專業客戶。
    5. 五、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業,其委託人符合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規定。
  2. 前項各款有關專業客戶應符合之資格條件,應由槓桿交易商盡合理調查之責任,並向客戶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並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覆審,檢視客戶續符合專業客戶之資格條件。但對屬上市上櫃公司之客戶,得免向客戶取得投資專責單位主管或經授權辦理交易之人具備資格條件之佐證依據。
  3. 槓桿交易商對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專業客戶具備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管理或交易經驗之評估方式,應納入瞭解客戶評估作業程序,並報經董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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