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5779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4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32342號函)

所有條文

  1. 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有向客戶收取保證金時,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該帳戶應標明係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客戶保證金專戶。
  2. 槓桿交易商辦理保證金之收付,應透過客戶保證金專戶辦理之,該專戶之提取作業應以轉帳方式為之,同時應有詳實之紀錄及收付憑證。
  3. 槓桿交易商有向客戶收取保證金時,其保證金除現金外,應以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抵繳,且以客戶本人所有者為限;有價證券抵繳之折扣比率,應依照期貨交易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4.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保證金及客戶保證金專戶,應依照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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