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5779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4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32342號函)

所有條文

  1. 槓桿交易商與一般客戶承作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時,應於書面契約充分說明其交易之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一、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並以客戶能充分瞭解之文字或其他方式為之。
    2. 二、任何說明或揭露之資訊或資料均須正確,所有陳述或圖表均應公平表達,並不得有虛偽不實、詐欺、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上述資訊或資料應註記日期。
    3. 三、銷售文件之用語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
    4. 四、所有銷售文件必須編印頁碼或適當方式,俾供客戶確認是否已接收完整訊息。
  2. 槓桿交易商依前項規定向客戶說明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時,應留存相關資料,並納入槓桿交易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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