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人員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6026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13635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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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銷售人員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建立防範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之機制,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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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資訊隔離之機制,以避免不當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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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充分揭露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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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適當的人員教育訓練制度,加強銷售人員之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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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銷售人員應將客戶利益列為優先,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部門主管對於特定之個人交易與客戶利益有衝突之虞而不適當時應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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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銷售人員直接或間接接受客戶或第三人之饋贈應訂定規範標準或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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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銷售人員不得接受客戶不合法交易,從客戶獲知其買賣某標的商品之相關訊息,有利益衝突或不當得利之虞者,不得從事該等標的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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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銷售人員不得以收取佣金多寡為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考量,亦不得以特定利益或不實廣告,利誘客戶買賣特定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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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證券商總分支機構業務人員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明確告知客戶其所屬部門,不得有混淆客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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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就前項防範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之機制訂定嚴謹內部控制規範及加強內部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