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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人員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規範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6026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136352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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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銷售人員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業務執行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向客戶解說:包括商品特性、商品條件、商品風險、契約內容、申購作業等相關內容之說明。
二、代收付件:包括通知相關交易結果、收付客戶契約文件、收取客戶申購單、提前解約或買(贖)回申請等相關作業。
三、辦理瞭解客戶評估作業相關事宜:包括協助客戶填寫瞭解客戶評估作業程序之各項表單、協助客戶在相關表單上簽名確認其屬性,以及取得客戶之年齡、知識、投資經驗、財產狀況、交易目的、商品理解或風險承受度等資訊。
四、辦理行銷過程控制相關事宜:包括確認客戶並未承作超過其適合等級之商品、辦理業務規則及本中心「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所定之行銷過程控制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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