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人員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6026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13635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辦理銷售人員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建立商品審查制度,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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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人員的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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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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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得銷售之商品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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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品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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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品之屬性及適合的投資人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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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產品說明書內容之正確性及資訊之充分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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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利益衝突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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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合宜的獎金或績效評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