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人員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6026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13635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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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登記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之業務人員,於符合業務規則第四十五條之資格條件,並辦理業務人員登記為「受託買賣(衍生性商品銷售)」後,得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以下稱「銷售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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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衍生性金融商品不得為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且以下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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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構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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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股股權相關之股權衍生性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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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股股權相關之轉(交)換公司債資產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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