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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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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交易所得於每一季之最後營業日,按下列原則計算發行人該季週轉率及造市品質各項指標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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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週轉率項目指標分數:先以每日每檔上市(櫃)權證成交金額除以該檔權證該日市值計算日成交金額週轉率,再計算該季各發行人之日平均成交金額週轉率,發行人該項指標之百分等級數值(以下簡稱PR值),即為其指標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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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市品質各項指標分數:先計算每日相同標的之各檔權證兩週買一隱波標準差、日買賣價差比之1減去PR值、日買一金額之PR值,再依發行人別計算前開三項數值之季平均值,發行人各項指標季平均值之PR值,即為其各項指標分數。但經扣除前一交易日無流通在外單位之上市(櫃)權證後,各標的檔數達十檔(含)以上之權證始列入日買一金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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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人依其週轉率及造市品質各項指標之加權分數,分為A、B、C、D、E五種等級,其分級標準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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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於取得主管機關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後,自首次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日起滿三個月或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日前六個月無發行之情事者,於其次一季起開始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