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1002217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10070378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5548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方式如下:
    1. 一、證券交易所得於每一季之最後營業日,按下列原則計算發行人該季週轉率及造市品質各項指標分數:
      1. (一)週轉率項目指標分數:先以每日每檔上市(櫃)權證成交金額除以該檔權證該日市值計算日成交金額週轉率,再計算該季各發行人之日平均成交金額週轉率,發行人該項指標之百分等級數值(以下簡稱PR值),即為其指標分數。
      2. (二)造市品質各項指標分數:先計算每日相同標的之各檔權證兩週買一隱波標準差、日買賣價差比之1減去PR值、日買一金額之PR值,再依發行人別計算前開三項數值之季平均值,發行人各項指標季平均值之PR值,即為其各項指標分數。但經扣除前一交易日無流通在外單位之上市(櫃)權證後,各標的檔數達十檔(含)以上之權證始列入日買一金額計算。
    2. 二、發行人依其週轉率及造市品質各項指標之加權分數,分為A、B、C、D、E五種等級,其分級標準如下表:
  2. 發行人於取得主管機關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後,自首次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日起滿三個月或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日前六個月無發行之情事者,於其次一季起開始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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