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1002217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10070378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5548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對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之資料來源與範圍包含下列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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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人之上市(櫃)權證成交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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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人之上市(櫃)權證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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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證資訊揭露平台之資料中,選取價內百分之十至價外百分之二十,及價外超過百分之二十但發行人最佳一檔委託買進價格大於或等於0.6元,且各標的上市(櫃)檔數達十檔(含)以上之權證。但距到期日十五個交易日以內之權證不列入前開選取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