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1002217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10070378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5548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指標項目及權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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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週轉率之指標及權重:發行人之上市(櫃)權證日平均成交金額週轉率占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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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市品質之指標及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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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日之兩週最佳一檔委託買進隱含波動率標準差(以下簡稱兩週買一隱波標準差)占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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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日最佳一檔委託買進與賣出價差比(以下簡稱日買賣價差比)占百分之二十。如日買賣價差比低於0.5%時以0.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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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日最佳一檔委託買進金額(以下簡稱日買一金額)占百分之二十。如日買一金額高於50萬元時以50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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