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59年9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59年9月4日總統修正公布第5條、第9條、第29條、第41條、第45條、第56條、第66條、第84條、第98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08條、第111條、第119條、第135條、第136條、第138條、第154條、第165條、第169條、第185條、第186條、第248條、第253條、第255條、第258條、第260條、第268條、第271條、第273條、第276條、第282條、第283條、第285條至第288條、第299條、第306條至第308條、第311條、第317條、第334條、第359條、第385條、第386條、第399條、第402條、第419條、第420條、第431條、第43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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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募股設立者,其董事、監察人應於創立會完結後十五日內,將左列各款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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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百四十五條創立會通過之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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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申請核准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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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檢查人調查報告書及其附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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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創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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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監察人名單,並註明其住所或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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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營業概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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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合併而設立申請登記者,第四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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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