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59年9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59年9月4日總統修正公布第5條、第9條、第29條、第41條、第45條、第56條、第66條、第84條、第98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08條、第111條、第119條、第135條、第136條、第138條、第154條、第165條、第169條、第185條、第186條、第248條、第253條、第255條、第258條、第260條、第268條、第271條、第273條、第276條、第282條、第283條、第285條至第288條、第299條、第306條至第308條、第311條、第317條、第334條、第359條、第385條、第386條、第399條、第402條、第419條、第420條、第431條、第435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者,其董事、監察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應將左列各款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
    1. 一、公司章程。
    2. 二、股東名簿。
    3. 三、已發行之股份總額。
    4. 四、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者,其姓名及其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暨公司核給之股數。
    5. 五、應歸公司負擔之設立費用,及發起人得受報酬或特別利益之數額。
    6. 六、發行特別股者,其總額及每股金額。
    7. 七、董事、監察人名單,並註明其住所或居所。
    8. 八、營業概算書。
  2.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列事項,如有冒濫或虛偽者,主管機關經派員檢查後,得裁減或責令補足。
  3.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申請登記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申請登記時有虛偽之記載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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