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59年9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59年9月4日總統修正公布第5條、第9條、第29條、第41條、第45條、第56條、第66條、第84條、第98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08條、第111條、第119條、第135條、第136條、第138條、第154條、第165條、第169條、第185條、第186條、第248條、第253條、第255條、第258條、第260條、第268條、第271條、第273條、第276條、第282條、第283條、第285條至第288條、第299條、第306條至第308條、第311條、第317條、第334條、第359條、第385條、第386條、第399條、第402條、第419條、第420條、第431條、第435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外國公司因無意在中國境內經營營業,未經申請認許,偶派其代表人在中國境內為法律行為時,應報明左列各款事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
    1. 一、公司名稱、種類、國籍及所在地。
    2. 二、公司股本總額及在本國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3. 三、公司所營之事業及其代表人在中國境內所為之法律行為。
    4. 四、在中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國籍、住所或居所。
  2. 前項申請備案文件,應由其本國主管機關或其代表人法律行為所在地之領事官簽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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