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59年9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59年9月4日總統修正公布第5條、第9條、第29條、第41條、第45條、第56條、第66條、第84條、第98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08條、第111條、第119條、第135條、第136條、第138條、第154條、第165條、第169條、第185條、第186條、第248條、第253條、第255條、第258條、第260條、第268條、第271條、第273條、第276條、第282條、第283條、第285條至第288條、第299條、第306條至第308條、第311條、第317條、第334條、第359條、第385條、第386條、第399條、第402條、第419條、第420條、第431條、第43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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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如有左列事項,應訂明於重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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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部或一部重整債權人或股東權利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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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部或一部營業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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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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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債務清償方法及其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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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資產之估價標準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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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之改組及章程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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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員工之調整或裁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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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新股或公司債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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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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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重整計畫,應訂明執行期限,但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