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59年9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59年9月4日總統修正公布第5條、第9條、第29條、第41條、第45條、第56條、第66條、第84條、第98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08條、第111條、第119條、第135條、第136條、第138條、第154條、第165條、第169條、第185條、第186條、第248條、第253條、第255條、第258條、第260條、第268條、第271條、第273條、第276條、第282條、第283條、第285條至第288條、第299條、第306條至第308條、第311條、第317條、第334條、第359條、第385條、第386條、第399條、第402條、第419條、第420條、第431條、第435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重整之聲請:
    1. 一、聲請程序不合者。但可以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
    2. 二、公司未依本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者。
    3. 三、聲請事項有不實者。
    4. 四、公司經宣告破產已確定者。
    5. 五、公司依破產法所為之和解決議已確定者。
    6. 六、公司已解散者。
    7. 七、公司營業狀況,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無經營價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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