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59年9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59年9月4日總統修正公布第5條、第9條、第29條、第41條、第45條、第56條、第66條、第84條、第98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08條、第111條、第119條、第135條、第136條、第138條、第154條、第165條、第169條、第185條、第186條、第248條、第253條、第255條、第258條、第260條、第268條、第271條、第273條、第276條、第282條、第283條、第285條至第288條、第299條、第306條至第308條、第311條、第317條、第334條、第359條、第385條、第386條、第399條、第402條、第419條、第420條、第431條、第435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重整之聲請,應由聲請人以書狀連同副本三份向法院為之。
  2. 前項書狀應載明左列事項:
    1. 一、聲請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聲請資格。
    2. 二、公司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姓名、住所。
    3. 三、聲請之原因及事實。
    4. 四、公司所營事業及業務狀況。
    5. 五、公司之資產負債、損益及其他財務狀況。
    6. 六、對於公司重整之意見。
  3. 董事會為聲請時,應由代表公司之董事,檢同董事會議事錄為之。
  4. 股東或債權人為聲請時,應檢同釋明其資格之文件,對第二項第四、第五兩款之事項,得免予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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