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59年9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59年9月4日總統修正公布第5條、第9條、第29條、第41條、第45條、第56條、第66條、第84條、第98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08條、第111條、第119條、第135條、第136條、第138條、第154條、第165條、第169條、第185條、第186條、第248條、第253條、第255條、第258條、第260條、第268條、第271條、第273條、第276條、第282條、第283條、第285條至第288條、第299條、第306條至第308條、第311條、第317條、第334條、第359條、第385條、第386條、第399條、第402條、第419條、第420條、第431條、第43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由原有股東及員工全部認足,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外,應由董事會將左列事項,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公開發行:
-
一、公司名稱。
-
二、原定股份總數,及已發行數額及其金額。
-
三、發行新股總額,暨每股金額及其他發行條件。
-
四、最近三年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所編造之各項表冊,其開業不及三年者,所有開業年度之各項表冊;申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另送上半年之資產負債表。
-
五、營業計畫書。
-
六、發行特別股者,其種類、股數、每股金額及第一百五十七條各款事項。
-
七、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
八、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
九、發行新股決議之議事錄。
-
十、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
-
公司就前項各款事項有變更時,應即向主管機關申請更正。
-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第七款、第八款由律師查核簽證。
-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對於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之發行新股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