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59年9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59年9月4日總統修正公布第5條、第9條、第29條、第41條、第45條、第56條、第66條、第84條、第98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08條、第111條、第119條、第135條、第136條、第138條、第154條、第165條、第169條、第185條、第186條、第248條、第253條、第255條、第258條、第260條、第268條、第271條、第273條、第276條、第282條、第283條、第285條至第288條、第299條、第306條至第308條、第311條、第317條、第334條、第359條、第385條、第386條、第399條、第402條、第419條、第420條、第431條、第435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債存根簿,應將所有債券依次編號,並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1. 一、公司債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
    2. 二、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第十二款受託人之名稱,第十五款、第十六款之發行擔保及保證,及第十八條之轉換事項。
    3. 三、公司債發行之年、月、日。
    4. 四、各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之年、月、日。
  2. 無記名債券,應以載明無記名字樣,替代前項第一款之記載。
  3. 公司負責人於公司債存根簿內為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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