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59年9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59年9月4日總統修正公布第5條、第9條、第29條、第41條、第45條、第56條、第66條、第84條、第98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08條、第111條、第119條、第135條、第136條、第138條、第154條、第165條、第169條、第185條、第186條、第248條、第253條、第255條、第258條、第260條、第268條、第271條、第273條、第276條、第282條、第283條、第285條至第288條、第299條、第306條至第308條、第311條、第317條、第334條、第359條、第385條、第386條、第399條、第402條、第419條、第420條、第431條、第435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申請經核准後,董事會應於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備就公司債應募書,附載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事項,加記核准之主管機關與年月日文號,並同時將其公告,開始募集;但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營業報告書、財產目錄,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之約定事項,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之證明文件,第十九款之議事錄等事項,得免予公告。
  2. 超過前項期限未開始募集而仍須募集者,應重行申請。
  3.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不備應募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應募書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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