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59年9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59年9月4日總統修正公布第5條、第9條、第29條、第41條、第45條、第56條、第66條、第84條、第98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08條、第111條、第119條、第135條、第136條、第138條、第154條、第165條、第169條、第185條、第186條、第248條、第253條、第255條、第258條、第260條、第268條、第271條、第273條、第276條、第282條、第283條、第285條至第288條、第299條、第306條至第308條、第311條、第317條、第334條、第359條、第385條、第386條、第399條、第402條、第419條、第420條、第431條、第43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公司募集公司債時,董事會應將左列各款事項,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之:
-
一、公司名稱。
-
二、公司債之總額及債券每張之金額。
-
三、公司債之利率。
-
四、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
五、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其保管方法。
-
六、公司債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
-
七、前已募集公司債者,其未償還之數額。
-
八、公司債發行之價格或其最低價格。
-
九、公司股份總數及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其金額。
-
十、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
-
十一、最近三年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所編造之各項表冊,其開業不及三年者,所有開業年度之各項表冊;申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另送上半年之資產負債表。
-
十二、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名稱及其約定事項。
-
十三、代收款項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
十四、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
十五、有發行擔保者,其種類、名稱及證明文件。
-
十六、有發行保證人者,其名稱及證明文件。
-
十七、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及現況。
-
十八、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
-
十九、董事會之議事錄。
-
二十、公司債其他發行事項,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
-
公司就前項各款事項有變更時,應即向主管機關申請更正。
-
第一項第七、第九至第十一、第十七各款應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第十二至第十六各款應由律師查核簽證。
-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受託人,以金融或信託事業為限,由公司於申請發行時約定之,並負擔其報酬。
-
第一項第十八款之轉換股份額,如超過公司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資本總額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