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59年9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59年9月4日總統修正公布第5條、第9條、第29條、第41條、第45條、第56條、第66條、第84條、第98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08條、第111條、第119條、第135條、第136條、第138條、第154條、第165條、第169條、第185條、第186條、第248條、第253條、第255條、第258條、第260條、第268條、第271條、第273條、第276條、第282條、第283條、第285條至第288條、第299條、第306條至第308條、第311條、第317條、第334條、第359條、第385條、第386條、第399條、第402條、第419條、第420條、第431條、第435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每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1. 一、營業報告書。
    2. 二、資產負債表。
    3. 三、財產目錄。
    4. 四、損益表。
    5. 五、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2.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3. 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
  4. 公司負責人,對第一項所列表冊為虛偽之記載者,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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